欧盟修改RoHS2.0危害性物质限制指令的范围
2015年3月28日,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一份初步影响评估,表明了对电子电气产品危害性物质限制指令的范围进行修改的意图。这些变更被认为对处理2011年发布的修订版RoHS即RoHS2.0的几个意外后果是非常有必要的。
计划中定义了三种不同类型的范围相关问题:
1、管道元件问题:由于管道元件需要使用铅合金,因此管道元件的合规问题不容忽视。
2、二级市场问题:只有合规产品才能享受追溯措施的保障,但是其存在着严重的意想不到的副作用。在2013年1月至2019年7月之间投放市场的不合规产品必须从市场撤出,并且自2019年7月22日后,不能再次销售或翻新(二级市场经营不得再发生)。
3、配件问题:2019年7月22日前合法投放市场的范围中新生产产品以及监控设备,医疗设备除外,进行维修时不得使用该日期后生产的配件。
提案中的主要政策权衡旨在简化现有的RoHS,在该范围中确定了一个更一致的办法,并将范围中新生产产品的合规期限与其他电子电气设备调整一致。这一权衡将减轻市场运营商的压力,而且进一步放松二手市场及维修市场的运营;此外,与RoHS目标相关性微乎其微的产业将从范围中排除。
三个干预措施对该政策选择进行了详细表述,内容如下:
1、第2(4)条的除外条款中增加了一个综合性范围,该综合性范围不包括管道元件:考虑到近几年管道建设、管材的再利用变化非常有限且其在RoHS范围中的益处微不足道,故而危害性物质限制指令范围排除了管道元件产业。
2、第2(2)条,范围内新生产产品至2019年7月22日的过渡时期变更为第4(3)条,至同一日期的合规性要求:由于第4(3)条中插入了一条与第2(2)条相似的规定,该规定涵盖了除医疗设备和监控设备之外的范围内新生产产品,该合规性日期与第2(2)条中原来的过度时期相同,故而将该条删除。
3、为了保证产品(在RoHS2.0的规定运用于其产品类型前投放联合市场的产品)能够使用兼容配件,所有范围内新生产产品都有配件新规定,但是现有第(4)条中已经包含的除外:与第4(4)条中现有的其他案例相似。第4(4)条中同时增加了配件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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